【司法覆核】不滿2個月內被警員查身分證3次 青年入稟申司法覆核
發布時間: 2022/12/08 15:07
最後更新: 2022/12/08 17:52
居於筲箕灣區的20歲青年,稱於10月至11月期間,於街頭遭警員3次截查身分證。青年指警員從沒有提供任何合理原因,認為根據《警隊條例》及《公安條例》中以「合理地相信」及「有可疑行動」作截查過於廣闊及模糊,遂入稟申請司法覆核,要求法庭聲明條例違憲,並要求法庭就「可疑行動」作出定義,或決定警員截查時需否提供合理理由。
申請人曾浩明(譯音),建議答辯人警務處處長及律政司。
申請人於自行撰寫的入稟狀指出,申請人於10月及11月期間,於所居住的筲箕灣區,3度於街頭遭警員截查身分證,警員均沒有提供合理因由,亦沒有向申請人作搜查。申請人因擔心須負刑責,未有拒絕要求。
申請人指出根據《警隊條例》第54(1),警務人員發現任何人行動可疑,可截停該人要求他出示身分證明文件以供查閱。根據《公安條例》第49(1),警務人員合理地相信為防止、偵察或調查任何罪行而有需要,可要求任何人出示身分證明以供查閱,任何人不遵從要求,即屬犯罪。申請人指有關條例均違憲,並侵犯基本自由。
申請人指警員作出截查時,沒有提供任何合理因由,而某程度上被截查人士是遭拘留一段時間,因此違反了基本人權的自由。申請人指被警員截查時,警員並沒有向他作出搜查,而事實上申請人沒有攜帶任何武器,身上只有1枝原子筆。申請人認為警員缺乏合理理據證明其有可疑,以致警員為防止任何罪行而截查申請人。
申請人指於12月2日已向警察投訴課作出投訴,申請人認為條例中指的「行動可疑」及「合理地相信」說法過於廣闊及模糊,要求法庭聲明條例違憲,以及就「行動可疑」作出定義,或決定警員截查時須否提供合理因由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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記者:林育慧